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将保理合同列为典型合同,以6个条款的规定以期达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立法目的。然而,保理合同属性与合同编中合同通则及其他典型合同的"内容耦合"与"公共耦合"度存在较大差异,映射出保理合同具有极强的独立性,如将之"入典",会造成合同编体系违反与融贯性阻滞,立法条件并不充分。基于立法科学性立场与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对保理合同采取专门化的立法模式是实现立法成本与社会效益平衡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