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法与民法日益交融的背景下,行政不作为与民事侵权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问题日益凸显。相关司法解释借鉴《民法典》1198条2款,将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定性为补充责任的做法,不仅存在引发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规范体系性冲突等法理缺陷,也面临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范围、数额难以确定等实践难题。在构建行政不作为与民事侵权共同致害责任分担的法理基础时,行政不作为可解释为同时违反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并将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解释为违反私法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基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维护行政权独立等制度目标,责任分担应以按份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并区分行政不作为违反公法义务的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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