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梳理国内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理论研究,现行分散式的损害赔偿主体体系已不适应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的要求。针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认定不一致等问题,有必要整合相关索赔主体的职能。分析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组织三类主体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定位,提出索赔主体多元化、明确适格原告主体的起诉顺位、加强多元主体间联合协作的建议,以实现海洋环境利益的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