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全代孕"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腹生子"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完全代孕"是真正具有互助、慈善、利他性质的代孕行为,它与"借腹生子"在行为主体和目的、代孕方的意愿、受孕方式、血缘关系和法律后果方面完全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在立法上应当有条件地允许"完全代孕",禁止传统意义上的"借腹生子"。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