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理业正处于利好的政策环境之中,普惠金融政策助推了保理业全要素的规范化、完备化,《民法典》明确了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作出主体的规则,提高了保理业的法治化水平。但是,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制度在法律适用中还存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不详、债务人未获通知而自行向保理人为给付的法律效果不明、应收账款债权被依次转让时中间省略的通知的法律效力不清等迷思。为促进保理业等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我国应基于平衡三方主体利益的制度目的,对民事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理论进行附商化调适,对保理基础债权转让通知的既有规则进行合理调剂,消弭保理实践、司法裁判与保理规范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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