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广泛存在环境保护义务,是公民环境义务在民法等典型私法中的反映。但其法律性质和特征与公民环境义务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具有私法性、预防性与公益性的特点。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时,绿色理念与《民法典》的价值冲突是理念层面阻碍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的天然鸿沟。《民法典》缺少直接规定环境保护义务的法律规范也是环境保护义务履行的文本阻碍。为解决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难题,应引入完整逻辑要素的绿色规则并严格限制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条件,实现在环境保护义务的公益属性与传统民法价值冲突中找到平衡点以弥合理念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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