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亚里士多德思想中,法律权威事关城邦兴衰,而法律权威来自立法者之优劣。亚里士多德并不奢求一位神性立法者,他立足于雅典现实,从城邦公民中确立立法者。公民立法者享有制定与修订法律的权力,且在制定与修订法律时要尊重古代法。城邦行政官员从事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他们所颁布的法令也不应与法律相悖。当然在法律缺乏之地,行政官员也可以发挥自己的实践智慧,但要以立法者好似在现场为标准。简言之,必须确保法律的至上地位,这是城邦维持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公民群体立法者审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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