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证券犯罪被害人往往得不到有效赔偿的现实,提出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是实现法治正义和效益价值最大化的必由之路,因而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应采用证券风险保险制度模式,以确立上市公司对证券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义务,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优化。鉴于此制度的公益性、补充性和有限性,对于救助资金的来源、救助程序的设计和救济渠道的畅通,尤其是检察机关在救助程序中的职能定位,提出了基本设想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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