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法典体系中,民办教育法编占据重要的地位,应确立民办教育的价值遵循,包括在实践层面丰富教育体系,在理念层面推动教育创新;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办学单位—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对民办教育进行系统规范。民办教育法编的体例结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益经验,采用"通则—具体规定"结构编排内容体系:先确定本编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包括保障民办教育的平等地位,支持其办学特色,秉持公益性与营利性的融贯,接受政府引导等;继而在具体的规范体系中对教育主管部门、办学单位,教师与学生等相关内容进行详尽的规定,力求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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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