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国地财政划分的法制建构(1912—1925)

作者:聂鑫; 付宁馨
来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36(02): 175-212.
DOI:10.13613/j.cnki.qhdz.003048

摘要

传统财政并无明确的国地财政划分制度,民初宪法、财政收支划分等立法过程将财政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中,从而建构了中国财政法上的法定主义原则。财政宪制的建立还引入了财政公平、量能负担课税和平等主义的原则和理念。财政国家类型、地方自治运动为充实地方财政提供了理论支持。单一制和联邦制国体的宪法折中在财政国家模式上体现为"财政均权"国家。地方自治作为宪制实践的重要方式,促使地方财政初步建立。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县级财政对省的保留权、补助金制度为保障地方财政提供了财政工具支持。根据事权财权相匹配原则,立法者在央地事权相对固定的前提下尽力争取地方财权。税收保留权和补助金制度作为财政调整工具为财政均衡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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