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的设立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在这种背景下,若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内未实际出资或仅部分出资即转让股权,对于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让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亦不统一。本文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司法案例探究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并提出合适建议以期降低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