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次修正)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权。指导性案例产生制度支撑的权威性与指导性案例本身的合理性共同保证了"指导性"的发挥。然而,指导性案例的现实效果与制度目标仍有一定差距,这主要与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局限和司法解释制度的优势有关。为有效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应从案例供需机制、遴选机制、纂辑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