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刊讯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