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融资属于权利质押融资,质押物为提货权,但因现行法律缺乏对于仓单项下货物的验收、电子仓单的登记等事项的完善规定,导致仓单质押中存在法律风险。通过对相关法规的梳理以及具体案例分析,本文提出质押时应在《货物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验货义务的归属,以及除交付仓单(或电子仓单质押向期货交易所登记)之外,还应当对仓单项下的货物办理动产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