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国有档案公布权的立法演进,分析其行使现状,提出国有档案公布权是一种公权力,档案馆或有关机关既是权力主体,也是责任主体,行使权力即为履行责任。国家应通过制定公布权行使程序,将国有档案公布列入档案部门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建立档案公布基金等方式,促进档案馆及有关机关积极行使国有档案公布权,满足社会公众档案利用需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