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本案情:张某甲原系江苏省某镇某社区居民,其父母曾建有瓦房四间,并育有四女,后四女因婚嫁户口均从某社区迁出。张某甲父母先后去世。2005年,某社区将张某甲父母的宅基地、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张某甲堂兄张某乙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某市人民政府向张某乙户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