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女性基于规范设定而具有性同意能力进而承认已满14周岁的少女具有性自主权,同时由于特殊职责关系的存在使得优势地位者容易对弱者进行性剥削而使未成年女性处于高度危险中。为了避免女性沦为性欲的工具,应当将特殊职责蕴含的特殊保护秩序视为本罪的社会法益。此外,应将性同意置于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考虑。本罪的同意除了隐性同意外,还应当从复合法益角度出发考虑真实同意和主动状况的实质可罚性。本罪的出罪路径在特殊职责关系中探索,借助域外对特殊职责的区分界定其实质内涵,当特殊职责并不具有支配作用时,应视为与一般人员没有区分而予以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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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