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对分布在东北边疆少数民族实行"因俗而治"的基本政策,设置各种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建置进行统辖。根据不同地域、民族情况及归附先后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其中以血缘与地域相结合的方式,对黑龙江下游、乌苏里江流域及库页岛的各族边民实行"边民姓长"制度,管辖赫哲、费雅喀、库页和部分鄂伦春、奇勒尔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