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志工作条例》把地方综合年鉴定义为“年度资料性文献”,这是在法律层面对年鉴的定义作出的权威性表述。本文围绕这一定义,通过年鉴姓“年”、根本在“鉴”、重在“资料”三个层次展开阐述。文章认为,年鉴之“年”有时间概念、程度概念、高度概念三个层次,“鉴”字反映了年鉴“存史、育人、资政”三大功能基本属性,提出了以“年”为收集资料标准、以“鉴”为编纂资料标准的观点。文章还结合《中关村年鉴》编纂实践,总结归纳了年鉴编纂实践中形成的规范要求和经验。

  • 单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