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民法中"当事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我国《继承法》中对于继承权绝对丧失的规定范围过宽,过于原则化;而相对丧失的范围又太窄,不尽合理,这在立法上有失平衡。作为私法的继承法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其行为性质,同时又不应失社会公义。为了维护正常、和谐的继承秩序,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捍卫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在修改《继承法》时对继承权的恢复要件可改为由被继承人提出申请,由司法程序确认,以被继承人的宽恕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