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修正,主要是通过在刑罚层面调整量刑档次、加重法定刑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力度。此次修改延续了金融犯罪“重刑化”的立法基调,符合高压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现实需要,但也由此衍生出刑罚适用扩大化和罪名间不协调等问题,不利于保护金融创新与市场发展。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有效运用刑罚,应当不断完善前置法规衔接机制,严格刑罚适用标准,调整刑罚体系内容,积极推动非法集资犯罪刑罚适度化、均衡化、多样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