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缺乏对故意误传的规定。故意误传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并非实现“让误传人负责”的唯一路径,且该路径难以协调行为能力制度以及导致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时缺乏充分的规范基础。单独以风险控制理论支持故意误传类推适用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缺乏充分的解释力。类推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的理由在于法学方法论的支持、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配置以及这一路径可妥善处理类推无权代理规则所存在的缺陷。故意误传与过失误传宜一体对待,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47条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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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