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80年代,政府购买服务在西方国家逐渐发展起来,合同管理是其主要方式,如何创新合同管理也成为近三十年来政府购买服务研究的核心议题。在政府购买复杂性社会服务时,合同管理面临着直接挑战。对此,合同治理被提出并在四个维度上与合同管理突显出差异。合同治理将“先约定—后执行”转变为“在执行中约定”和“在约定中执行”,运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关系形成治理结构,以规则重构和信任提升形成“双轮驱动”和“双向赋权”,推动合同治理结构化,在提高服务效果的同时增强服务供给主体能力,从而促进效能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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