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票、税关系不断变更,实务中的"如实代开""对开"及被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需要依据当下的制度环境及刑法要件理论来重新界定。立足于本罪的法益来分析各行为的危害性,不能绝对化地认定"如实代开""对开"及被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时,应当认定行为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仅是在形式上属于"虚开",但是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则不应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