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相较于法定资本制,我国引入授权资本制度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主流趋势,能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回应公司发展的实践需求。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共存,形成未来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的法定选择模式。修订草案中规定了有限公司适用法定资本制,股份公司适用授权资本制。看似根据不同公司类型而进行的差异化规定,实则仍具有较为明显的强制性色彩。然而,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并不对立,对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按照公司章程而自由选择适用授权资本制或法定资本制,选择法定资本制的股份公司在资本缴纳环节既可适用实缴制也可适用认缴制,我国公司法理应依据公司自身的差异而为其提供更多的选择。但是,应当制定一套体系化的强制性规范予以限制,以防损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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