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参与分配函的救济

作者:温春玉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26): 101-104.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26.029

摘要

<正>【裁判要旨】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所在法院(原执行法院)向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申请书以及执行依据等材料,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审查确定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并决定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应向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原执行法院就其提交或转交参与分配材料的行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