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4月27日在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前,铁路行业执行1996年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行业统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后的费用由工伤基金全额清算,不需要工伤职工和企业负担任何费用。2004年起铁路工伤保险由行业统筹实行社会统筹,之前能报销的工伤费用,因受地方统筹相关规定的限制,出现被拒付的费用。论文从2004年1月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后相关费用是否应拒付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