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信托属于舶来品。信托作为一种理财手段,20世纪初开始在我国坊间出现并运用,并且当时的信托业以营业信托为主。2001年,我国颁布了现行《信托法》,为信托的适用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制。但《信托法》第2条关于信托财产是否移转给受托人的模糊规定,引起了学界关于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权利性质等问题的激烈争论,阻碍了营业信托的适用与发展。为了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现,解决信托财产归属的争议,本文从理论上和价值判断上分析了赋予营业信托财产以财团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信托财产归经主体化后的“营业信托”所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推动营业信托乃至信托行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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