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5年11月公布了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规则,大幅提高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广义资本充足要求。从监管有效性、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价标准、公司股权结构、企业激励机制、资金来源稳定性、债券市场发展阶段、市场融资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中国应稳妥审慎推进TLAC监管实施。如完全套用欧美国家模式实施TLAC监管,将可能大幅推高银行合规成本、对债券市场形成压力、加剧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等。因此,中国应持续加强国际监管沟通,争取长期豁免实施或进一步推迟实施TLAC监管;实施模式上,建议统筹考虑风险防范和金融发展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稳妥、审慎、有序地实施TLAC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