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中违约方解除权的设立与否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提供了在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解除权的新思路,这一案例在民法学界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民法学者的广泛探讨。目前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将违约方解除权纳入其中,不少学者也在探讨是否有必要进行法律续造赋予合同违约方解除权来打破合同僵局。本文将围绕正当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来探讨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解除权。目前替代违约方解除权的司法路径有很多,这项赋权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反而可能会危害合同的根基,引发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不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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