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确立了层次化的证明标准体系,但规定过于简陋,同时缺乏程序制度的适配,肇致司法实务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出现适用标准分化、适用场域泛化和适用过程模糊化等问题。其成因在于立法规定不清、相关概念内涵不明以及对当事人程序保障不足。反思我国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须从理论上重识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厘清刑民之分,进而在证明度上精确界定。藉此,修正图景应当从程序适用和程序救济两个维度展开。程序适用上既要发挥现有制度的应有功效,也要统一司法实务的认定方式,此外辅以法官须释明公开心证的要求以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益。程序救济上应当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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