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风险和生态危机,环境领域的两大规制模式——命令控制规制模式和激励规制模式呈现规制失灵、治理不力的困境。从反身法理论来阐释,是由于这两种规制模式忽略了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自身的独特运行逻辑,法律系统具有运行的封闭性与认知的开放性,有效的规制模式必须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反身规制是一种对自我规制的规制,其在承认法律自身规制局限性的基础上,培育其他子系统的反思结构,为提升当前环境治理绩效提供了一个新路径。实现对环境风险的反身规制,需要从信息披露、程序设计及商谈规范方面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