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数量多、类型杂,实践中涉案财产的认定存在证据不足、法庭确认审前认定结果消极、认定程序依附性与形式化以及裁判说理不充分的现象。究其成因,主要在于有组织犯罪中财产性质混同严重、侦查机关怠于取证、法律规范中涉案财产的审查认定程序缺失以及认定标准、证明责任分配不明晰等。为有效解决认定难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明确涉案财产问题的证明责任分配与认定标准;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产认定程序;司法机关主动提高调查取证及裁判说理能力。通过各机关协同发力,切断有组织犯罪的经济供给,实现常态化背景下对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