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社会矛盾问题及其消解机制置于"单位社会"形成及变迁的宏观背景中,社会矛盾的性质必然受到特定的所有制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和意识形态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属性所表征的矛盾的"非对抗性"特质成为单位分解矛盾功能最为基本的前提条件。而单位组织中全面展开的依赖结构、制度结构、关系结构则共同搭建起单位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基本框架。可见,单位时期尤其是单位起源形成的早期,稳定的社会秩序并非由单一的强制性"控制力"所塑造,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单位矛盾分解功能的发挥。但单位组织矛盾消解功能的展开一般是以单位的封闭性和资源垄断性占有为前提的。如果上述这些条件发生改变,其功能便难以延续。故转型期单位所承载的矛盾分解功能必然伴随单位制的式微而极大减弱,面对当下社会矛盾化解的困局,我们亟须重建一种新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予以承接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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