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交易作为不正当竞争的典型商业样态,旨在谋求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优势。因竞争法制度供给不足、与相关法律衔接不畅,使网络虚假交易的竞争法规制存在缺陷。为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需要将刷手和物流经营者纳入责任主体范畴,明确刷单炒信、恶意差评、反向刷单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之间的关系,并构建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和受害者救济制度,充分发挥竞争法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