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务中,除去《民事诉讼法》第112条、113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民事虚假诉讼外,单方实施的民事虚假诉讼也极为常见。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也不再拘泥于双方恶意串通,而是将单方恶意一并纳入。有鉴于此,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工作也应进一步拓宽视野与思路,主动适应实践与立法的新变化,寻求新的监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