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极端主义犯罪的规制具有实质正当性,对相关行为的刑事规制应限定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宣扬极端主义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之内。但回归分析也表明,大量作用显著的因素源于犯罪以外的社会问题,因此,宗教极端主义犯罪的应对必须超越刑法对犯罪的规制,在更为广阔的社会治理视野中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