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制度目的是缓和强制执行的效率优先。"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断,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交错的问题。权利外观与实际分离的民事权益中,最为典型的为借名买房和股权代持,其类型化具有举重以明轻的意义。代持行为法"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判断,需要考量实体法权利的优先性、申请执行人的信赖利益及执行债权的优先性。原则上隐名权利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在涉及生存利益保障和执行申请人不具有信赖利益时,可例外的赋予其排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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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