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可区分为公共场所应用、私人场所应用与网络空间应用。公共场所人脸识别的技术应用场景形态复杂,具有法律规制上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具有技术治理手段、组织应用行为与人脸信息处理的性质属性,涉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保护及利益平衡问题。公共场所人脸识别不同于单一形态的信息处理行为,需妥当分析应用目的、应用主体、应用场所及应用手段等利益衡量的场景化因素。基于场景化的规制思路,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可区分为绝对应用场景、相对应用场景和禁止应用场景。绝对应用场景以保护重要公共利益为目的,应当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保护和技术侵入程度的关系以确立技术绝对应用。相对应用场景以维护一般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为目的,规制重点在于合理确定人脸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规则。禁止应用场景是通过限定公共场所人脸识别的适用边界,以防范对公共利益或个人人格利益造成不公正损害。
-
单位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