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游戏的许可实质上已经十分接近于所有权,且其销售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是受到发行权的控制。在运用了“转发——删除”技术的前提下,数字游戏转售过程中的临时复制也具有正当性。允许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适用于数字游戏的转售,既可平衡数字游戏购买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能平衡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