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在位阶上居于法律层次的法官管理规则过于简略,于是各级法院本身成了法官管理规则的主要制定主体。各级法院制定法官管理规则都没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由于各级法院制定的法官管理规则游离于法定监督之外,运行中的法官管理体系呈现各种混乱现象。我国应循宪法的规定或精神理顺法官管理规则体系,其基本要求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形成法官管理所需的法律位阶的规范体系;如有必要,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也可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官管理的改革事项制定试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我国《法官法》等法官管理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制定实施细则;中国法官协会应当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地方各级法院不适合制定任何形式的法官管理规则。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