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自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增加"授权暂停法律实施"的条款至今,这一措施在我国已得到广泛的应用。但该制度在性质上既不属于法律的修改,也不属于授权立法,而是一项独立的立法权行使形式。现实和理论的要求需要我们去思考该制度的性质及合法性,并对其加以配套措施的建设以使其规范化,将其纳入法制轨道。1问题之缘起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开启了我国授权暂停法律实施的序幕,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宣告部分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地域和期限内暂时失去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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