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外商投资准入逐步由经济扩大至文化教育领域,高等教育外资准入法律规制体系亟待完善和健全,由负面清单制度探讨高等教育准入必要且可行。文章通过分析国内当前三个版本的负面清单中教育行业特别管理措施的具体内容,揭示了三者在高等教育准入方面均坚持中外合作办学方式并由中方主导的共性特征,以及三者在法律基础、定位与准入程度和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进而又比较分析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与自由贸易港版负面清单中高等教育准入例外规则。以外资负面清单制度逐步扩大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可进一步促进国内高等教育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最后,文章提出以开放立法理念修订旧法、出台专门规制国际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新法以及构建紧密衔接且协调有序的法律体系,以健全高等教育准入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