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人类活动的广度及深度日益扩大,损害生态环境事件频繁发生。为了人类的健康存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亟需完善。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以磋商与诉讼为主,但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与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中国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中适时引入仲裁程序,以弥补磋商及诉讼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