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化的时代背景下,一切具备相应知名度的事物都可以被商品化进而促进群众消费,作品名称作为作品的象征词也不例外。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被抢先注册为商标,或未经许可引为宣传,实际利用了作品和作品名称的商业信誉以及识别功能。对作品名称的保护,现今多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在法律适用上确实暴露出一些问题,但是否创设商品化权益需要考虑的关键是该权益具有不可替代性。商品化权益与形象权不同,并不处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边缘领域,引入商品化权益会与现有民事权利体系相互挤压。且对《商标法》第32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重新解读后已可以解决现有作品名称保护的问题,不需另设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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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