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海商法》第42条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两种托运人的定义,但是关于第二种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的定义及其应当享有何种权利的讨论自《海商法》颁布起持续至今,未有定论。FOB贸易条件下当事人主体身份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实际托运人、厘清运输合同及提单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颇为困难。因此,明确实际托运人定义、划分两种托运人的权利,成为《海商法》修改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比较法分析国际公约关于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指出《海商法》托运人定义困境,并对实际托运人定义提出完善建议;同时,结合航运实践剖析实际托运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为《海商法》进一步建构实际托运人制度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