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股权众筹,其显著特点是"多人小额",这使得公开融资的风险从一开始就能够被较好地控制;而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信息的快速及广泛分享更是进一步使得股权众筹发生风险的概率大幅下降。传统的证券监管已经不适合股权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需要为股权众筹创设豁免规则。美国已经率先针对众筹创设了四类豁免规则。基于现实需求,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并为之设立豁免规则以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