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化的电子媒介以及各种智能电器的迅速发展,有声读物行业无疑将成为数字阅读行业新的增长点。但其繁荣发展的背后,侵权现象也频频发生。有声读物一般可定性为录音制品,而对于那些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等行为的有声读物,可依据独创性标准认定为演绎作品。有声读物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性质,使其在选择保护路径上略有区别。从更加具体的层面讲,构建有声读物著作权管理组织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最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