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冒用他人网上支付平台信用额度行为的定性实践和理论中存在广泛分歧。平台账户所有人是该类犯罪的被害人,而将平台背后的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法律依据不足,该类行为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根据预设同意理论,第三方支付平台既未被骗也无处分,冒用行为名为冒用却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信用额度属于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打破了被害人对其信用额度的占有并建立了新的占有,该类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