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治理视域下假释“再犯罪危险”的评估失范与规制

作者:邢霞; 孙爱民; 刘丽杰
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 37(03): 176-188.
DOI:10.14020/j.cnki.cn37-1430/d.2021.03.014

摘要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假释的实质条件,是对未然事实的评估。但其内部逻辑冲突、缺乏细化的评定标准及风险责任的利益抉择等导致假释适用率低、文书说理不足、具体罪名把握上差异较大。基于司法治理功能的考量,按照合理分担风险及提升司法能力要求,充分考虑社会支持与"黑盒子理论",再犯罪危险的量化评估可区分主体功能,分为刑罚改造因子、预防性因子和可控性因子,分别归属监狱、法院、社区矫正机构,方可回归监狱再社会化的改造功能。强化法院专业且综合的全面审查地位,突出社区矫正机构查控和矫正作用,监狱、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各司其职,又与其他主体互通配合搭建大数据查控平台,使假释制度发挥最大效能,确保行刑社会化最大经济效益。